地方居民發現,四號公園現場一大早就在施工。
許多朋友都到現場關心,也有人去電市公所、縣政府(農業局、城鄉局):要求依照台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移植樹木應有施工計畫,且必須先斷根才可移植,而目前並非適合段根與移植的季節!
承包商施工人員無奈表示,他們也是聽命行事,會先作人行道部份的挖除,樹暫時先不動。
11/19市公所人員說施工計畫會送農業局,不會那麼快施工,還會開說明會,一切都是在騙人嗎?!
地方居民發現,四號公園現場一大早就在施工。
許多朋友都到現場關心,也有人去電市公所、縣政府(農業局、城鄉局):要求依照台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移植樹木應有施工計畫,且必須先斷根才可移植,而目前並非適合段根與移植的季節!
承包商施工人員無奈表示,他們也是聽命行事,會先作人行道部份的挖除,樹暫時先不動。
11/19市公所人員說施工計畫會送農業局,不會那麼快施工,還會開說明會,一切都是在騙人嗎?!
可依水土保持法停工2年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2.據了解該工程的移植施工計劃並未獲得縣府農業局核准,而施工現場也未有移樹的動作,所以並沒有違反規定的問題,另外強調水保法僅適用於山坡保護區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區等,並不適用於都市計劃內四號公園綠地。